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丨⑥“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打击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 2024-03-19
本文内容2366个字,建议阅读时长5分钟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丨⑥“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打击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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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洗钱部门积极作为,认真学习贯彻总行、分行党委关于落实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强化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力度,在推动洗钱入罪工作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22年,全辖共推动洗钱案件判决118宗,同比增长131%,覆盖涉黑、涉毒、贪腐、走私、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六类上游犯罪类型,为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自2023年3月开始,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分行辖区成功协助推动洗钱入罪典型案例,以广东反洗钱IP形象“正义之狮”带领大家了解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

“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

打击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涉金融诈骗洗钱罪简介】

2022年,广州分行辖区成功推动涉金融诈骗洗钱案件判决6宗。本期所涉5宗金融诈骗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案情简介

(一)

韶关肖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8年7月,集资诈骗团伙通过注册公司、网络推送手机APP等方式,以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元,2019年11月,集资诈骗团伙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肖某为将集资诈骗资金转换为现金,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待诈骗资金转账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账户内的资金取现,取现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2022年8月,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

东莞张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自2019年5月开始,胡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微信群内宣传投资酒吧、咖啡店等项目,通过推广长期单、短期单等方式,承诺以高息回报、保本保息等手段吸引他人投资逾7400万元。从2020年4月开始,张某明知胡某等人的资金是集资诈骗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及他人名下二维码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帮助该团伙收款、转账,金额逾1200万元。2022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亮犯洗钱罪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珠海燕某中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燕某中的姐姐燕某蓉(另案处理)虚构其子女经营加油站需要资金进行投资的理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归还本金并得到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进行集资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除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和分红外,大部分资金不能归还被害人。燕某中明知燕某蓉相关财产可能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其账户给燕某蓉,要求燕某蓉将集资款项转给自已。燕某蓉先后61次将共计人民币54.94万元集资款通过转账和转存的的方式转移到燕某中上述账户中,燕某中陆续将集资款取现后用于与他人合伙联系工程项目的开销。2022年6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燕某中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燕某蓉应退赔各被害人的54.9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

佛山蔡某华涉保险诈骗洗钱案

2020年至2021年,蔡某华伙同他人多次故意制造七宗保险事故骗保,其中,2021年3月22日,蔡某华伙同黎某波故意制造事故骗保,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于同年4月23日向蔡某华经营的汽修厂银行账户支付保险金9062.5元。蔡某华将上述保险赔付金转入了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绑定的微信账号,用于个人微信转账、日常消费及信用卡还款。2022年6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蔡某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五)

梅州黄某乾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黄某乾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了童某、张某志。经童某邀约,黄某乾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忙转移网络上来路不明的钱以获得转账金额百分之四的提成。2022年6月6日黄某乾通过名下银行卡和手机银行接受上线转入的赃款,并通过转账及取现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计67036元(含金融诈骗犯罪所得27036元),从中获利2700元。2022年11月9日,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乾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1部。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

在韶关肖某洗钱案中,集资诈骗团伙注册“哈尔滨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络推送手机“新桥资本”APP,利用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引投资人购买。在东莞张某洗钱案和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诈骗团伙同样以虚假投资项目进行宣传,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诈骗团伙将犯罪所得通过转账、取现、投资等方式进行清洗,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二)提供账户接受赃款并通过取现或转账方式转移诈骗资金

在梅州黄某乾洗钱案中,黄某乾在犯罪团伙成员的陪同下,在银行柜员机旁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和手机银行接受上线转入的赃款67036元(含金融诈骗赃款27036元),随后通过取现及转账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并从中获利2700元。在韶关肖某洗钱案和东莞张某洗钱案中,洗钱犯罪人员都有提供本人甚至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帮助诈骗团伙收款、转账或取现行为。

(三)通过与正常收入相混合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在佛山蔡某华洗钱案中,蔡某华利用其自身经营的汽修厂对公银行账户接收保险诈骗资金后,随后将该笔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并通过绑定的微信账号,用于个人微信转账、日常消费及信用卡还款,通过将诈骗所得与其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将诈骗所得转换为个人合法财产,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四)将犯罪所得取现后用于投资工程项目

在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燕某中明知是集资诈骗所得,仍提供其名下的账户接收集资款,再陆续将集资款取现后用于与他人合伙联系工程项目的开销。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一案双查同步打击。公安机关在侦办金融诈骗案件时同步审查洗钱行为,及时发现洗钱线索,确保上下游犯罪的同步打击。二是深挖扩线,积极梳理旧案存案中的洗钱犯罪线索并立案查办,开辟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新局面。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推动洗钱入罪的协同联动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工作部署,人民银行统筹协同各有关部门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共识,提升洗钱入罪工作质效。二是发挥数据分析优势,提供情报支持。积极参与资金交易分析,厘清洗钱资金路径、主要洗钱方式,为案件侦办提供重要数据依据。三是积极配合协查,提升调查取证效率。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调取涉案账户ATM取现、转账记录及凭证等,提高调查取证效率。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准确认定洗钱手段。在佛山蔡某华洗钱案中,透过资金往来表象,从日常经营收入中识别涉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深入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认定洗钱手段。二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及时查清资金去向,在认定洗钱犯罪的同时,又判处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金融诈骗案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诱骗受害人上当,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知”的认定,进而否认洗钱罪。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结合其身份背景、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情况、了解程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东莞张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珠海燕某中涉集资诈骗洗钱案中,洗钱犯罪人员均表示不知道收取和转移的资金是诈骗所得,但司法机关最终结合洗钱犯罪人员的认知能力,以及查证的主、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其协助转移并提取的资金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认定“明知”成立。

正义之狮 提示您

(一)保持理性谨慎投资

不要轻信包装完美、宣称无风险、许诺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理性分析和思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精准识别防受骗。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切断资金流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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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洗钱部门积极作为,认真学习贯彻总行、分行党委关于落实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强化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力度,在推动洗钱入罪工作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22年,全辖共推动洗钱案件判决118宗,同比增长131%,覆盖涉黑、涉毒、贪腐、走私、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六类上游犯罪类型,为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自2023年3月开始,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分行辖区成功协助推动洗钱入罪典型案例,以广东反洗钱IP形象“正义之狮”带领大家了解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

“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

打击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涉金融诈骗洗钱罪简介】

2022年,广州分行辖区成功推动涉金融诈骗洗钱案件判决6宗。本期所涉5宗金融诈骗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案情简介

(一)

韶关肖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8年7月,集资诈骗团伙通过注册公司、网络推送手机APP等方式,以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元,2019年11月,集资诈骗团伙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肖某为将集资诈骗资金转换为现金,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待诈骗资金转账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账户内的资金取现,取现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2022年8月,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

东莞张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自2019年5月开始,胡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微信群内宣传投资酒吧、咖啡店等项目,通过推广长期单、短期单等方式,承诺以高息回报、保本保息等手段吸引他人投资逾7400万元。从2020年4月开始,张某明知胡某等人的资金是集资诈骗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及他人名下二维码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帮助该团伙收款、转账,金额逾1200万元。2022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亮犯洗钱罪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珠海燕某中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燕某中的姐姐燕某蓉(另案处理)虚构其子女经营加油站需要资金进行投资的理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归还本金并得到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进行集资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除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和分红外,大部分资金不能归还被害人。燕某中明知燕某蓉相关财产可能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其账户给燕某蓉,要求燕某蓉将集资款项转给自已。燕某蓉先后61次将共计人民币54.94万元集资款通过转账和转存的的方式转移到燕某中上述账户中,燕某中陆续将集资款取现后用于与他人合伙联系工程项目的开销。2022年6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燕某中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燕某蓉应退赔各被害人的54.9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

佛山蔡某华涉保险诈骗洗钱案

2020年至2021年,蔡某华伙同他人多次故意制造七宗保险事故骗保,其中,2021年3月22日,蔡某华伙同黎某波故意制造事故骗保,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于同年4月23日向蔡某华经营的汽修厂银行账户支付保险金9062.5元。蔡某华将上述保险赔付金转入了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绑定的微信账号,用于个人微信转账、日常消费及信用卡还款。2022年6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蔡某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五)

梅州黄某乾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黄某乾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了童某、张某志。经童某邀约,黄某乾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忙转移网络上来路不明的钱以获得转账金额百分之四的提成。2022年6月6日黄某乾通过名下银行卡和手机银行接受上线转入的赃款,并通过转账及取现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计67036元(含金融诈骗犯罪所得27036元),从中获利2700元。2022年11月9日,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乾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1部。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

在韶关肖某洗钱案中,集资诈骗团伙注册“哈尔滨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络推送手机“新桥资本”APP,利用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引投资人购买。在东莞张某洗钱案和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诈骗团伙同样以虚假投资项目进行宣传,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诈骗团伙将犯罪所得通过转账、取现、投资等方式进行清洗,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二)提供账户接受赃款并通过取现或转账方式转移诈骗资金

在梅州黄某乾洗钱案中,黄某乾在犯罪团伙成员的陪同下,在银行柜员机旁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和手机银行接受上线转入的赃款67036元(含金融诈骗赃款27036元),随后通过取现及转账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并从中获利2700元。在韶关肖某洗钱案和东莞张某洗钱案中,洗钱犯罪人员都有提供本人甚至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帮助诈骗团伙收款、转账或取现行为。

(三)通过与正常收入相混合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在佛山蔡某华洗钱案中,蔡某华利用其自身经营的汽修厂对公银行账户接收保险诈骗资金后,随后将该笔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并通过绑定的微信账号,用于个人微信转账、日常消费及信用卡还款,通过将诈骗所得与其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将诈骗所得转换为个人合法财产,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四)将犯罪所得取现后用于投资工程项目

在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燕某中明知是集资诈骗所得,仍提供其名下的账户接收集资款,再陆续将集资款取现后用于与他人合伙联系工程项目的开销。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一案双查同步打击。公安机关在侦办金融诈骗案件时同步审查洗钱行为,及时发现洗钱线索,确保上下游犯罪的同步打击。二是深挖扩线,积极梳理旧案存案中的洗钱犯罪线索并立案查办,开辟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新局面。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推动洗钱入罪的协同联动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工作部署,人民银行统筹协同各有关部门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共识,提升洗钱入罪工作质效。二是发挥数据分析优势,提供情报支持。积极参与资金交易分析,厘清洗钱资金路径、主要洗钱方式,为案件侦办提供重要数据依据。三是积极配合协查,提升调查取证效率。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调取涉案账户ATM取现、转账记录及凭证等,提高调查取证效率。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准确认定洗钱手段。在佛山蔡某华洗钱案中,透过资金往来表象,从日常经营收入中识别涉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深入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认定洗钱手段。二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及时查清资金去向,在认定洗钱犯罪的同时,又判处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金融诈骗案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诱骗受害人上当,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知”的认定,进而否认洗钱罪。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结合其身份背景、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情况、了解程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东莞张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珠海燕某中涉集资诈骗洗钱案中,洗钱犯罪人员均表示不知道收取和转移的资金是诈骗所得,但司法机关最终结合洗钱犯罪人员的认知能力,以及查证的主、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其协助转移并提取的资金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认定“明知”成立。

正义之狮 提示您

(一)保持理性谨慎投资

不要轻信包装完美、宣称无风险、许诺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理性分析和思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精准识别防受骗。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切断资金流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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